本頁性質:整理財政部公開發布的法令與新聞稿,供幣商業者一般參考,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個案是否符合規定,請洽會計師或所在地國稅局;法令如有修正,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本頁所稱「遊戲幣」指網路連線遊戲的遊戲幣,與虛擬通貨無關。
這份令釋是什麼
法規名稱核釋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
發布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 11300607350 號令
發布機關財政部
遊戲幣交易常見的模式是:營業人先向個人賣家收進遊戲幣,再賣給個人買家。若按一般進銷貨方式以售價全額計算銷項稅額,營業人向個人購入時拿不到進項發票可以扣抵,稅負會偏高。財政部考量這類交易的特殊性,釋明符合條件者可以就「收付價款的差額」課徵營業稅。
按差額課稅的四項條件
依令文第二點,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須符合下列條件(併列敘述,適用前宜逐項檢視):
① 買賣雙方都是自然人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
② 對買賣雙方設有實名身分驗證機制營業人對買賣雙方的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
③ 賣方先交付、買方先付款,是基於履約保證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
④ 在網路交易平臺揭示換算比值於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的換算比值。
應備資料:交易服務明細表與收付價金資料
符合條件者,需能提供可對應買賣雙方每筆交易的交易服務明細表,並保存佐證文件;內容包含:
- 買賣雙方身分資料(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足以辨認身分的金融帳戶)
- 收付遊戲幣的交易日期、名稱、數量
- 收付買賣價金的金額
- 收取交易服務費用的金額
- 收付價金與服務費的資料,例如買賣雙方及營業人的金融帳戶、匯款單、電子支付帳戶收付情形
並依令文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開立頻率等細節令文未進一步規定,請與會計師確認。
差額怎麼算:財政部新聞稿的例子
平臺揭示 A 遊戲幣比值:賣家 140:1、買家 130:1
賣家將 130,000 枚遊戲幣交付營業人,營業人支付 130,000 ÷ 140929 元
買家向營業人購買 130,000 枚遊戲幣,營業人收取 130,000 ÷ 1301,000 元
按差額課稅的銷售額(1,000 − 929)71 元
營業人就差額 71 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若賣方是營業人(B2B2C),則按向買家收取的 1,000 元開立發票、以取自賣方的 929 元進項發票申報扣抵,財政部說明兩種情形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個人賣遊戲幣,什麼時候要辦稅籍登記
令文第一點: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屬銷售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為每月 5 萬元)時,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系統怎麼把這些資料留下來
差額課稅最難的不是算,是每一筆都要留得下來、對得起來。星匠幣商營運系統的做法是在日常開單時就把資料記在正確的位置,月底直接匯出,而不是報稅前再翻對話紀錄補。
條件 ② 實名驗證會員 KYC 走 LINE 前台自助上傳(身分證正面、反面、手持自拍三張必填),後台審核留痕,買賣雙方身分資料對應到每一筆訂單。
條件 ③ 先進貨再出幣媒合模組:賣方單先進貨源批次,買方單再從貨源配幣,「有貨才賣」是系統規則,不是靠客服記得。
條件 ④ 比值揭示各遊戲的買入、賣出比值集中在庫存設定,改一處全系統生效,C 端客人看到的也是同一組比值。
交易服務明細表媒合清單記錄每筆買賣雙方、遊戲名稱、幣量、收付價金;媒合報表、發票核對表、存貨盤點一鍵匯出 Excel 交給會計師。
差額發票媒合完成即記差額發票(銷售額=差額 ÷ 1.05),發票核對表對應每筆媒合,期末存貨與無法溯源的存貨分開列示。
收付價金紀錄超商代收、虛擬帳號、網銀、USDT 的入帳自動銷帳到訂單,撥款進度與入帳自動核對,金流來源可追。
以上為系統功能對應,不代表個案必然符合令釋條件;是否適用差額課稅,請由會計師依實際營運模式判斷。
參考來源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核釋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台財稅字第 11300607350 號令,113-12-06)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113-12-06)